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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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鲜花(754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请大家投票。两日之内,就此立法。8 u7 B% [9 ?5 B, R

: C% v3 n1 Z& s, A  y我主要觉得,短信没有公之于众,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。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,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。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,也就是私下解决。但是,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。2 ^0 s0 S5 N3 Q- m/ O+ K
4 P+ M# F/ ^7 F7 H
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,等候本立法的通过。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。
* k  w$ w% _. Q) c# i* F6 u$ \: z
6 Q% \7 |) x0 E1 G& u/ e9 [! }谢谢大家。7 k6 N0 {, y+ x

. a3 M2 V- S' h/ }6 Z2 z[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-3-23 02:32 编辑 ]
单选投票,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
61.90% (13)
38.10% (8)
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,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,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!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还有,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,一但公布,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,短消息能辅助执法,让发短消息的人,暴露在大家面前!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6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
从技术上讲,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,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,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。
大型搬家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8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小美猪的! l9 Z* B& ], M0 o7 @+ S! ~
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,私下骂人威胁,就会成风,8 ^/ {0 \8 a) D9 q2 J) L, M; u8 m4 g
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,不喜欢某人的论点,可以不看他的贴,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,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,由被骂的提供,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.- Y5 A- g" z# D- p) `8 ~3 n
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,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,不被处理,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,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?
# g0 e5 _! `% t9 {, ?6 _& O骂人了就是骂人了,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,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,两人互相吵架,在大街上看到,有正义感的去劝架,有关系的劝偏架,爱八挂的看热闹,其他人该上班上班,该买菜买菜.
' a9 U8 e5 ~2 Y, N: S- K0 W5 A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,只是程度不同,一定要得到制止,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8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-3-23 09:10 发表 + X+ e- G. }& j' d- B* u- j
同意小美猪的
% g" G" |: a. |. @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,私下骂人威胁,就会成风,
7 W# i3 ~0 y/ M% K(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,不喜欢某人的论点,可以不看他的贴,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,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, ...

  F5 o5 t* o: S- h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,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,怎么办?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我个人的观点,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。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,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。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,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。
" ~- g3 q/ m$ [* g
: Q9 d$ `# [% G$ `如果立法通过,我建议增加一条,即: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,则原告将被判罚;如果被告不承认,而原告提供了密码,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,则被告的处罚加倍。
鲜花(429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-3-23 10:00 发表
% P% ?4 r# [* B, s9 p我个人的观点,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。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,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。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,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。, i3 [) F1 Y' E& {) H
  ~' _1 P$ k# _0 P% s
如果立法通过,我建议增加一条 ...
" U) Z5 N% a4 O

3 j7 R" u+ a5 A# @截屏如何?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0 s) k+ P3 [$ d+ c' j

) J# Y/ Y/ I  A+ F3 w! v3 d我和老杨想法一样,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,但问题是如何举证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,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,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。或者删到,怎么都好办。
鲜花(87) 鸡蛋(1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
2 `( d! f. W/ I$ k3 t: Y/ R% n6 \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
4 i+ I; }4 a  d( i# m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精打细算,前面的话,我都同意。最后一句,不能苟同!( Q, U7 h( O- i5 ?
事情不是那么简单,一定有BACKGROUND.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。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,外面的人,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当然不好辨是非了。# J5 t4 {/ ~8 l% H
但,如果,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,有打架骂人的苗头,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,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。难道挨了骂,挨了揣的人,还不能伸冤了?. ?1 d! S5 l$ u9 m
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,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,太过分了。当然,互扔鸡蛋什么的,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,光明磊落!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~~
鲜花(1535) 鸡蛋(28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
- o& D, F+ `% L) l4 q% V8 U  y
7 n( ]( {3 q+ a8 Y  y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
& k; o! d  k- A& N2 W7 S) }3 @  L. |8 e- E- o9 i
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2 J" |0 D9 ]6 H4 e- O
1.举报者(被辱骂方)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,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。% F0 s7 S4 Q) s. V$ f( ]
2.如果被告不否认,则按版规结案。被告否认,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(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),以进行核实。
+ [4 h4 e2 `) O# d$ @* w% [& c3.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,则原告败诉,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,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。3 v: ]7 W1 M  t4 e# O
注:a.原始短信必须在"收件箱"内,在"已发送的短信"内的无效。b.如原告被合适诬告,则原告所有ID,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,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。c.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,则原告无责。
# Q. a+ M6 T+ W4.如果原告败诉,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,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。
7 p% i, N1 D+ |$ _% E2 U6 d5.被告否认指控,但经核实,举报内容有效,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。2 }- Q# A4 n9 k" D8 q4 X) Q

4 S3 d& U! w" X- [. k6 u总之,短信骂人的要处罚,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。不过建网五年,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。& H% I; A: B0 p, y9 Q

; q1 w& i2 T0 E; r' R; V/ d[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2 编辑 ]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12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0 发表 ! ]6 E4 D& U. S# j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( H* g" K% U6 X% A  @3 e& l9 K

2 p0 u5 Y* k& a! `- x: L) |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5 D5 d. m/ C$ ^% O& t  x- d

+ k5 Y0 u% v: Y* h" t2 j2 F4 i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" T* c/ {( L$ p, U6 E  b' p0 B2 W
...
+ H) f0 w7 j( f: P; ^) T
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,可操作性较强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
* H, b* n2 v% w8 x- P' M
! E* M2 x* B2 e! r' b% a7 U; A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,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,不够慎重。8 [) T/ x* ?% d% [
- a. x1 z( E0 F% X
建议改为,.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,则原告败诉。
/ Q! a) \4 u) f  d( C+ f8 N% u
+ `+ ^8 d% }- H& i5 C! Q1 Y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,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,来推翻指控。如果不能做到这点,则原告诬告成立,原告所有ID,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,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4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!!!!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5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-3-23 07:45 发表
' b& g+ w0 {7 N1 `5 \+ ~' u4 @3 P从技术上讲,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,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,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。

( b/ y% \3 O, o( _3 W( h. y% B" I) p6 b5 |4 A
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,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,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"漂 亮 "短 信 ,皆 由 "我 思 故 我 在" 同 学 发 送  .明 人 不 做 暗 事 .+ r- v* r9 }& d/ o6 `
) N3 M" x4 j; @; r) a% f( V' V4 n' G
我 想 ,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,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,那 是 自 取 其 辱 !但 我 相 信 ,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!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,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?!
大型搬家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-3-23 12:15 发表 5 x1 j5 }: h4 e# v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 . ]+ a5 E# A7 ?  K- W; S
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0 o7 l+ s: `0 w4 F
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 ...

  z/ K' A5 d* B0 n, m' n. _
" A' I" C! A0 H9 m不 能 同 意7 l" X5 J0 j1 P6 O" c
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
1 s7 a. h- j+ P1 {9 A0 ?% L在 我 看 来 ,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.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-3-23 12:15 发表
  e# `& f# N; H2 f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
# k" e; @& X3 w2 {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
& ~& h" _/ e3 j* }7 c6 V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 ...
; Z% V; Q+ V$ B! f: f
另 外 ,我 昨 天 设 过 了 ,不 管 用 .还 是 神 人 太 神 ,就 不 得 而 知 了 !6 j" j  W" n4 l% x
" i7 P2 g! t4 y
另 外 ,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,都 不 知 道  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  
; q, F% H  e. g- H  B*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  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   
& G+ v( I9 c6 u
1 A3 x% R+ s2 l1 c& m7 ^换 种 说 法  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  
2 t3 T4 G6 j, F1 e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
" j7 v. e- T4 M! K$ {8 I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?!7 U( D3 j8 ~$ q" M" B
希 望 别 介 意  
$ M% @0 d7 I' t7 ]只 是 打 个 比 方
1 `+ C2 [- v$ f$ `6 B
0 }) D" E% a9 k! [[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-3-23 17:45 编辑 ]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0 发表
& Z: C% {: ~# i7 i& s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
3 W' u) u) L' K8 J. U8 o$ V* [9 b* t* K$ L3 F' k4 |; b) w
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
; X$ J7 Y8 Z1 D9 a1 t( }2 d6 [: Z% ^2 Y" \
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* v. r' j1 _. C* a
...

0 c' j, M; h" n9 N4 G/ s- Y
+ |7 v1 l" B) b  W/ c
! c# a9 B& ?+ K同 意
鲜花(754) 鸡蛋(0)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3-24 11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。诬告经查实,应作一般违规处理(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),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。) i+ j3 t8 ~) X9 |' b( ?

0 u# ], \3 f5 l' }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,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。个人认为没有必要。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,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。争论难免,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、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。当然,这纯粹是个人理解。反对的朋友,可以另外开贴投票。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4 15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-3-24 12:49 发表
6 [7 N3 `7 b5 L; M- g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。诬告经查实,应作一般违规处理(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),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。4 W* ^6 W" W+ O

% C% Z; D3 r4 X. p+ [: F$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,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。个人认为没有必要。现在的版规已 ...
# m7 H9 Y5 Y' i

, `  {4 K  m. Y" U! D支 持 .+ L3 @2 z% F+ r8 n
个 人 意 见 ,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,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.
鲜花(754) 鸡蛋(0)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3-24 21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投票结束。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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