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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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鲜花(754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请大家投票。两日之内,就此立法。; Y$ ?9 Q6 O" b) m

4 @* w: x) \4 O我主要觉得,短信没有公之于众,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。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,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。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,也就是私下解决。但是,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。  \4 Y! r* k. i- e

$ e/ i: e, N5 G, g1 \2 M1 G5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,等候本立法的通过。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。
  ^) V" |$ \+ J) }8 a. v
5 i* R/ V" P& G  N1 b谢谢大家。
0 I9 s" h4 ^' I$ N1 y
$ i3 q2 {& P+ }1 W0 W( y1 x[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-3-23 02:32 编辑 ]
单选投票,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
61.90% (13)
38.10% 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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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,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,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!
理袁律师事务所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还有,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,一但公布,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,短消息能辅助执法,让发短消息的人,暴露在大家面前!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6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
从技术上讲,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,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,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8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小美猪的' m! O. i- X/ E! L
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,私下骂人威胁,就会成风,
  x  x8 e- V: r7 i! \: P3 \$ A1 Z- {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,不喜欢某人的论点,可以不看他的贴,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,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,由被骂的提供,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.. i+ e4 w6 h. C0 f; N6 `  x, U
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,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,不被处理,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,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?6 x3 e( `$ h# r
骂人了就是骂人了,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,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,两人互相吵架,在大街上看到,有正义感的去劝架,有关系的劝偏架,爱八挂的看热闹,其他人该上班上班,该买菜买菜.
4 s# \( C' k" k4 [; ~. @3 L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,只是程度不同,一定要得到制止,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8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-3-23 09:10 发表 ' x9 t2 I7 [; ~! @
同意小美猪的: N# w' S1 H5 `4 H* |8 Q: |8 K
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,私下骂人威胁,就会成风,
3 b* C3 ^6 y3 \) `; s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,不喜欢某人的论点,可以不看他的贴,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,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, ...
. ^, E  a3 C2 e* l5 c
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,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,怎么办?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我个人的观点,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。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,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。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,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。
+ q' L, ]1 ~  J3 \8 K/ L5 i( C. n/ l. ^5 V
如果立法通过,我建议增加一条,即: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,则原告将被判罚;如果被告不承认,而原告提供了密码,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,则被告的处罚加倍。
鲜花(429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-3-23 10:00 发表 4 o0 K% Q8 L% r# S1 M
我个人的观点,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。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,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。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,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。
7 p1 v/ d- o* m" [* G
% ~$ }7 z# R  O) t# c2 b如果立法通过,我建议增加一条 ...

  W- {& A$ P+ E' y# [' z# {- R8 }- r7 F4 z- G2 s/ o
截屏如何?
大型搬家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$ q0 \1 M7 q  K0 P$ S5 T# L

6 u: Y  d" j1 }6 f; l我和老杨想法一样,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,但问题是如何举证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,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,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。或者删到,怎么都好办。
鲜花(87) 鸡蛋(1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 $ h3 ]  t% ?, g
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7 F$ H3 w4 ^, H  j
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精打细算,前面的话,我都同意。最后一句,不能苟同!3 t$ m% n  \% q4 {1 b3 i7 R9 u5 ?6 S
事情不是那么简单,一定有BACKGROUND.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。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,外面的人,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当然不好辨是非了。6 O. m+ m. S4 }; A" b. K
但,如果,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,有打架骂人的苗头,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,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。难道挨了骂,挨了揣的人,还不能伸冤了?
' H) u9 Y- B. S- {* A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,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,太过分了。当然,互扔鸡蛋什么的,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,光明磊落!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~~
老柳教车
鲜花(1535) 鸡蛋(28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# L+ ~7 _' [7 Z1 P" G2 K+ j2 z
, h: ]2 x1 c9 \, j" Y; W0 b
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
* \& s9 C! j3 K+ [' L! i' O5 J7 l: F" V2 T+ e: V
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
) s4 A( K* P7 ^; m, R* ?% Y/ v1.举报者(被辱骂方)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,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。
3 {3 S( n8 S# m8 Z2.如果被告不否认,则按版规结案。被告否认,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(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),以进行核实。! f5 p& Z2 B7 J! j! @& i3 f
3.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,则原告败诉,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,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。7 x- a! _! w# e9 _1 l
注:a.原始短信必须在"收件箱"内,在"已发送的短信"内的无效。b.如原告被合适诬告,则原告所有ID,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,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。c.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,则原告无责。7 V' p7 P9 [3 W3 c* R
4.如果原告败诉,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,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。0 U  ~  S6 O# R) M. m0 n
5.被告否认指控,但经核实,举报内容有效,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。/ |  v: Y+ e8 F3 E. ~/ h

) M/ ^7 o9 q% w  L- R总之,短信骂人的要处罚,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。不过建网五年,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。
* ?. n$ F* E* G" v0 b' Q3 d7 u+ Q, E
[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2 编辑 ]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12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0 发表 ) s/ \5 z5 Q' f7 V4 W1 m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
: p1 {( l- D( f" f& d
- c' l  I3 d/ u! [) t; q9 e. h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7 |/ S# F; ^9 Z* I  x# E
3 _8 t; W7 `; D' S
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3 Q# [+ }* _" l, O9 r
...
/ F" ~" w5 ], M% X1 @- r
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,可操作性较强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
8 W/ Y7 W) B4 z. X) I4 e' }/ E5 p! W3 r+ L
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,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,不够慎重。
( F$ A' P4 C; s  P
" g# ?! [: ~; c/ j" U2 b! L" M建议改为,.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,则原告败诉。, l5 |8 f& t% L+ q$ J2 {

( X0 M) E; U3 M6 ]6 k4 N1 T: r$ `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,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,来推翻指控。如果不能做到这点,则原告诬告成立,原告所有ID,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,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4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!!!!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5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-3-23 07:45 发表
  [3 `" P3 |2 p% M/ e从技术上讲,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,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,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。
0 K8 w9 X) P+ Y4 X4 `& v
- [# b* `! f1 Z
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,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,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"漂 亮 "短 信 ,皆 由 "我 思 故 我 在" 同 学 发 送  .明 人 不 做 暗 事 .
$ Q' O" r/ S9 k
* C  d  R4 n" Y& ]( E8 r2 l2 |我 想 ,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,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,那 是 自 取 其 辱 !但 我 相 信 ,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!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,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?!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-3-23 12:15 发表 . ~% ^( s/ K! K5 w' b6 N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
" D+ e3 V6 }! g" E& ]" U) X7 F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0 P" Z, }  G! [3 W7 W
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 ...

) `7 v% W1 b5 e" z) R5 ~0 l! d
9 _2 T" I5 H7 h' l, R: T  {不 能 同 意
1 R$ W' ~& j  w" ]- S9 c+ |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
; V' N4 n) D, K% m在 我 看 来 ,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.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-3-23 12:15 发表
- S& Q% N, T* I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
  l/ a' b  `+ Q9 b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
) k3 ~/ c- U$ [# n) L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 ...
5 i9 X# Y& d) g( U0 Q2 O
另 外 ,我 昨 天 设 过 了 ,不 管 用 .还 是 神 人 太 神 ,就 不 得 而 知 了 !" [. P2 N; ]# k9 V5 I# |. J2 M0 Z7 E

3 l1 K+ [$ N' a  B  r/ W& j另 外 ,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,都 不 知 道  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  9 d5 ]! h. G) L; c- W
可 是 我 不 明 白  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   
. n8 l) @' M; M2 C5 Q7 N
) W; ~* W6 ]9 B* ^1 v) o# |换 种 说 法  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  ' c/ C6 ?6 h( f
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' d' q- u0 v. G; l* X
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?!
2 B' L  W! f8 v& Z* S9 N" Z希 望 别 介 意  
( g. M8 N$ y6 L4 V1 s% T8 @3 ~只 是 打 个 比 方5 p% p4 a- ?, h0 t+ }5 s
- _2 H, q" `9 n" f. ?
[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-3-23 17:45 编辑 ]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0 发表 4 a1 @5 o3 |5 m& {* |) O3 E# q# F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8 C7 f) O4 }7 j# d: ?
6 z. {5 B  L. a+ H, @+ S4 q
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
$ R/ b# |% n/ g6 G" l5 W
% O, C6 w) Q; ]9 i1 s#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
2 E! `# S( d& }; ~* X4 A ...
! `/ x+ {: _" Y

0 ^" G5 N' i7 R) u+ N: g! X. l3 }4 f- ]) w; b
同 意
鲜花(754) 鸡蛋(0)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3-24 11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。诬告经查实,应作一般违规处理(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),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。3 B2 ^* ]% {6 ~& h
8 m; Y( `6 {4 t/ P- p+ \+ B
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,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。个人认为没有必要。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,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。争论难免,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、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。当然,这纯粹是个人理解。反对的朋友,可以另外开贴投票。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4 15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-3-24 12:49 发表
( u. p- [/ ^/ I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。诬告经查实,应作一般违规处理(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),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。
  f0 Q$ _( q7 k# W8 \2 }$ j2 n" m! A: Q
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,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。个人认为没有必要。现在的版规已 ...
; p& M4 a* V& p# n0 ~; ]
5 \# D5 _9 B/ z' ]% W1 W( S
支 持 .
6 P1 n, S! K4 n2 M个 人 意 见 ,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,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.
鲜花(754) 鸡蛋(0)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3-24 21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投票结束。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。
理袁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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