埃德蒙顿华人社区-Edmonton China

 找回密码
 注册
查看: 2894|回复: 23

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

 关闭 [复制链接]
鲜花(754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请大家投票。两日之内,就此立法。
$ L0 Z  }" Q$ t+ y6 t% `, {# ~7 W3 O; w
我主要觉得,短信没有公之于众,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。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,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。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,也就是私下解决。但是,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。
3 R8 ]; [0 x8 f# q" R
/ ^( _* i4 F. d0 R' W& }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,等候本立法的通过。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。; k  L: g# Y: d+ h
  o; T( Z5 K8 M7 n0 z+ Q
谢谢大家。
2 y8 U- z  y7 B3 s% x/ \( Y6 i
( I1 |/ x; U( V' A. L[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-3-23 02:32 编辑 ]
单选投票,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
61.90% (13)
38.10% (8)
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,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,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!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1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还有,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,一但公布,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,短消息能辅助执法,让发短消息的人,暴露在大家面前!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6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
从技术上讲,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,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,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8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小美猪的
, B  E# }. G2 p1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,私下骂人威胁,就会成风,8 S# t: a( B- {
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,不喜欢某人的论点,可以不看他的贴,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,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,由被骂的提供,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.
! @8 L" ~8 ^4 ~1 U: g. q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,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,不被处理,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,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?6 Z, A" |/ Y; l8 |: T; w
骂人了就是骂人了,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,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,两人互相吵架,在大街上看到,有正义感的去劝架,有关系的劝偏架,爱八挂的看热闹,其他人该上班上班,该买菜买菜.
, z# E* n, D. D6 r& p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,只是程度不同,一定要得到制止,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8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-3-23 09:10 发表 ! c* K8 {; l) U; i
同意小美猪的
6 G9 [) A6 H4 f. y& ]5 H! T; f0 u+ V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,私下骂人威胁,就会成风,
$ L+ |6 c+ D7 Z6 C  I5 k0 b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,不喜欢某人的论点,可以不看他的贴,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,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, ...
: y! G2 e7 \( |0 H% E
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,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,怎么办?
理袁律师事务所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我个人的观点,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。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,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。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,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。! y, \7 m% S8 [. e0 m

, [6 v+ N' x. b5 i, O如果立法通过,我建议增加一条,即: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,则原告将被判罚;如果被告不承认,而原告提供了密码,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,则被告的处罚加倍。
鲜花(429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-3-23 10:00 发表 6 D& E  ^. }! L/ T& ^5 N, _
我个人的观点,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。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,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。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,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。
3 l) a( |9 \5 m9 P% u& ?; P
+ H1 L+ M; @2 t- M$ ~; x如果立法通过,我建议增加一条 ...

& o) A+ H4 F  a) {) K/ z
! ^( @4 Y6 T7 L; t截屏如何?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09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5 X6 t* _1 c5 x

. I3 A9 p, P7 E1 F' b) ?我和老杨想法一样,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,但问题是如何举证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,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,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。或者删到,怎么都好办。
鲜花(87) 鸡蛋(1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 % Q  ^7 j* a4 [: s* E  d5 k1 L3 Q/ r
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
, W* V) e* M5 b2 L- X' r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。
大型搬家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精打细算,前面的话,我都同意。最后一句,不能苟同!
+ Q/ c2 y' ^8 h6 `事情不是那么简单,一定有BACKGROUND.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。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,外面的人,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当然不好辨是非了。2 }1 F9 w* w% ]. V
但,如果,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,有打架骂人的苗头,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,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。难道挨了骂,挨了揣的人,还不能伸冤了?) X9 s/ H. W& V% l  j
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,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,太过分了。当然,互扔鸡蛋什么的,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,光明磊落!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~~
鲜花(1535) 鸡蛋(28)
发表于 2009-3-23 11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4 J* T: I8 k: [. O+ k

: b# `; L. ]' ]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
# n$ w0 U/ f, T+ c
" U4 D# ?) q4 X+ q&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' i: A0 o9 M* n$ P6 C1 x0 q
1.举报者(被辱骂方)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,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。
3 \$ D" x+ n7 I3 y2.如果被告不否认,则按版规结案。被告否认,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(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),以进行核实。
) ~/ G% `* p# ]5 c3.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,则原告败诉,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,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。
: S: q2 V. u3 B( H2 N注:a.原始短信必须在"收件箱"内,在"已发送的短信"内的无效。b.如原告被合适诬告,则原告所有ID,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,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。c.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,则原告无责。
/ x/ w! V/ ~( w2 |, X5 G4.如果原告败诉,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,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。
: I: A: Z. Z- Y9 y8 h0 m4 H5.被告否认指控,但经核实,举报内容有效,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。' W5 F4 t: A+ x$ P; N8 y
1 N+ D* r7 T7 I7 i
总之,短信骂人的要处罚,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。不过建网五年,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。5 S9 }0 Y- b+ f  G4 k/ [, F) s
6 @0 q1 J2 D2 K3 F9 l: ~. s! f5 Z& M7 p  L
[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2 编辑 ]
鲜花(1394) 鸡蛋(16)
发表于 2009-3-23 12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0 发表 * `7 m+ M2 e! _* Y) P
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
3 E( x$ U8 F8 e( R' l. \& z6 M7 @% R. \5 U7 O! ~' V
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
& X2 \" j( a; a2 l9 b5 x, U3 f
: S' \: v6 Q* f' R. W. O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
* d! k) E. v0 d. U: s3 q ...

$ c: T* f" n4 L, D& @) ~7 x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,可操作性较强。
老柳教车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* P* z9 @. w: p; h
* x: L5 I$ f* A& P
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,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,不够慎重。# u! F) J4 U6 }- [: `9 u' u. g

* C  |- k9 T) ~; [* O建议改为,.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,则原告败诉。- H( a) u+ e* Q1 a9 F. w( i

& U3 p" L( i) C! ~* ~+ `6 Y$ w7 s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,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,来推翻指控。如果不能做到这点,则原告诬告成立,原告所有ID,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,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。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4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!!!!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5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-3-23 07:45 发表 ; {/ ~. R2 n- X6 t
从技术上讲,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,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,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。

9 i: O) e8 y. m8 z; O- F# {$ o: V. A' H; h/ I8 p: X
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,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,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"漂 亮 "短 信 ,皆 由 "我 思 故 我 在" 同 学 发 送  .明 人 不 做 暗 事 .7 x, c! E3 ~: J+ M3 C

) c$ B. n2 ^& S# R5 Y& U我 想 ,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,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,那 是 自 取 其 辱 !但 我 相 信 ,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!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,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?!
鲜花(0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
老柳教车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-3-23 12:15 发表 7 A$ ^8 E4 v7 t$ [  L8 `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 + F' @1 ~3 ^2 J* i6 e
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
4 I, `" Y4 P& V) W. L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 ...
- Y& i; ^& [4 ~) S

, Q# l' `3 Y  G7 t+ Z4 a- \不 能 同 意! M% Q1 j/ O1 L- x; X; F
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& y/ w! {. E6 P* m) V# R& v
在 我 看 来 ,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.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-3-23 12:15 发表 9 w5 G$ M1 \/ ~5 p# X; t( p2 M
短消息有一功能 - 忽略列表
4 y  l4 b4 X+ w) \8 j( H不喜欢的人,加入就好。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。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,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, 岂不是累死人? 何况还要证实。
( j4 c& ]7 j* v; X0 g" n. s那个被骂的,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。 感觉就像小 ...

5 X9 ?- W+ M) o7 e; s  B另 外 ,我 昨 天 设 过 了 ,不 管 用 .还 是 神 人 太 神 ,就 不 得 而 知 了 !2 |0 Y7 L# P, O8 J: U, i

: y3 ?2 Y( F' M另 外 ,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,都 不 知 道  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  
! S' q; g) D+ \1 R$ |可 是 我 不 明 白  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   3 }- {: T, Y2 G+ ]1 S

3 y  O& H* E" r3 m5 \换 种 说 法  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  3 k& }; L. m. i* |
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a, Z9 D( R! i- k4 m
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?!2 S4 e5 k3 I" b/ M! n( e" I
希 望 别 介 意  . L# m% A+ n+ I& n
只 是 打 个 比 方# l2 [* ^1 L  z  R) ?* o7 W2 g

! b/ C/ O4 V8 f% F, e' S( a- @[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-3-23 17:45 编辑 ]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3 16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-3-23 12:50 发表
! K2 J+ j6 A2 U3 j* g短信辱骂他人,等同于发贴骂人,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。
. U! p0 Z7 B  J9 X8 n6 h$ [" o! m+ `3 ?# K7 D# Y
关于取证嘛,人心本善,气急了骂人者常见,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。: l8 D0 S7 {( `# `# X7 E, \0 J
; p+ O7 S3 Z! R& S* M! s
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,先随口建议一下,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。! W# {3 L. W% [; b
...
# j: I- Y) w2 T

1 F- f. |* e. @. X/ t& m4 j" n5 q  U  M0 Y5 c
同 意
鲜花(754) 鸡蛋(0)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3-24 11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。诬告经查实,应作一般违规处理(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),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。
( i8 g, F$ s2 E3 D% b1 Y2 M7 h7 G5 x( x1 [( K8 S# R( k
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,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。个人认为没有必要。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,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。争论难免,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、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。当然,这纯粹是个人理解。反对的朋友,可以另外开贴投票。
鲜花(21) 鸡蛋(0)
发表于 2009-3-24 15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-3-24 12:49 发表
  e" b+ s( |0 N. m2 F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。诬告经查实,应作一般违规处理(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),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。8 i+ P- o  G* @. _5 i# M; y+ X

- P% l9 \3 R2 n7 w! n8 ~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,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。个人认为没有必要。现在的版规已 ...

' S% @! y" F6 D1 T6 O2 G' f6 ]' v% d# z/ S
支 持 .  c% \/ r* C5 d1 K! B+ n' q
个 人 意 见 ,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,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.
鲜花(754) 鸡蛋(0)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3-24 21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投票结束。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。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联系我们|小黑屋|手机版|Archiver|埃德蒙顿中文网

GMT-7, 2024-11-15 07:46 , Processed in 0.182347 second(s), 30 queries , Gzip On, APC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Copyright © 2001-2021, Tencent Cloud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