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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扁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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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1 13:0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http://www.edmontonchina.cn/viewthread.php?tid=275412&extra=page%3D1  20 楼/ `, I, T4 H+ Q" P

* w& R6 c1 D$ K2 a
嘴里说了一句“XXXXX”

# M0 M3 P+ A' b
; u+ i' m* H5 T7 U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,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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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2 08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调查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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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2 10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
! r+ E' v- v! q# N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,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,受理过有效期投诉,有偏袒之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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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2 10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
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-3-12 11:29 编辑 1 B  X. W  e) m: U  u( Y
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
5 Q* E, N8 V/ O, `: p$ ?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,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,受理过有效期投诉,有偏袒之嫌3 s6 K- Q3 }) ^, R0 ^
扁舟 发表于 2010-3-12 10:41
/ K5 s; N, P* g" s: ~3 H7 i
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,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、辩护和上诉的,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,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,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。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,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。
: g* i9 \4 D; B5 G3 E1 A1 S& U* X* P3 d) ~7 ]. q# r
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,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。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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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2 11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,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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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2 12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-3-15 12:20 编辑 ) \+ ~  H( U- `) Q: H) h" x& y

3 E* {; }1 d( A7 M" w. a调解失败。裁判如下:
  B4 h" [+ D$ H1 |. D20楼的引文:8 F7 \1 s) i) g+ v7 o: i) u) Y
   我看了就给删了,发没发短信忘记了,只记得点那个“确认”的时候,嘴里说了一句“XXXXX!”
& g3 H- s3 ~* z% t  D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(72小时以前)事实的描述,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,不属于判罚的范畴。
! N5 l* u3 B# v3 E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,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。违反了《网友言行规范4.0》
! c+ ^$ p. P/ g- d# Z2.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,包括人身攻击、谩骂、诅咒、诽谤、威胁。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,
3 I" U- j9 {6 p! v1 B; z依据《一般处罚条款》的规定,决定禁言2周。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。5 J! M5 B$ M, {
如不服本判决,请跟帖上诉,上诉期24小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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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2 20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老杨团队,追求完美;客户至上,服务到位!
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-3-13 02:45 编辑 ) f! ~: J9 P& T5 T* z8 a
! O8 C2 O1 e1 X2 ^7 [& v, N" O
两点上诉:  G3 W* z- ^% K$ W
/ T- X4 k2 c; V& K+ \* S& k

6 W* `4 s0 @0 _" x1、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:
/ B- H6 |# x, A+ p; T2 _那句话,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,包括那个帖子、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,以及争论,表达的一种“让它过去吧!”的情绪,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。因此“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”属于误解,或故意曲解,不应由发帖者负责。9 B0 V4 J/ H9 d' ^! }- \

3 m3 F# f& k9 ~2、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,算是一个回忆录,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,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。回忆过去的事,对不知情者来说,虽然是第一次看到,“重新解读”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,早已过了追诉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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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3 11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-3-13 11:23 编辑 1 F# B7 Q' z) b7 D! B
4 \4 B" I& E- X! u" L
法官已经认定,“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(72小时以前)事实的描述,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,不属于判罚的范畴。”
. Z' D  k, B! O* u2 g那么后面的“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,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。”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?
  N7 h4 ~2 R# e* _“重新解读”是个什么概念呢?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,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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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4 17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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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-3-14 19:26 编辑
; l. ?& L+ ^% g" C
% C& A/ _4 g5 @' y裁决:
, [' v. P( M% c) S  ~' p1、关于投诉有效期限,以在网站发言(发帖)时间为准。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,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。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“72小时前说过”之类的字样而免责,因为如果有违规,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,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,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。
: V! v6 r1 k. U9 @4 A$ Q1 M# }" l- i- }  z1 J
2、被投诉言论“我看了就给删了,发没发短信忘记了,只记得点那个“确认”的时候,嘴里说了一句“去你妈的吧!”中“去你妈的吧!”表达一种厌恶感情,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,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: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;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。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,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。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,按照疑罪从无原则,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.5条规定。1 d* N# ?: g1 M! W( p+ m. r- Z

  V4 I% `6 n+ f& P% p# t3 K3、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,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.6条“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,包括色情的、粗俗的语言。”“去你妈的吧!”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,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即和“tmd”类似,都被称为国骂。如何处理国骂,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(见http://www.edmontonchina.cn/view ... amp;extra=page%3D25)。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,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,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。因此,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,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,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。
' S0 J/ j2 o" Q7 p* P1 {/ _0 j7 W9 b
综上所述,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,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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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4 17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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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
& f; X  r, v" h5 p# K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。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,应该有明确规定,例如: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,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,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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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4 18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正好回来,看到这个上诉。
9 \5 E2 c2 W0 B' X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。 引用在帖子里,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。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,牵扯到其他网友,需要遵守本网规则。: U8 M# J; N& a6 J
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,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,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。国骂如果没有对象,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。
4 ^# B, H, a+ ?. d8 U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,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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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0-3-15 11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11# eagle2008 ( L0 D5 ^( z9 ]+ j
" c) K1 J2 y' V; z# Z& ^' P4 x) ~
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“文明用语”。
: A/ ~' ^- u5 ]2 G6 e, o7 Y4 S, Z0 d7 N1 H- ~
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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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15 19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
执法版主最终以2:1不支持投诉。此帖关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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